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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八:未实缴出资股权或出资不足股权转让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9 | 浏览:959次 ]

公司股东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应当在出资期限内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同时公司股东有权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如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出资不足就将股权转让,这时候实缴出资义务应当由谁承担?关于该问题,实务中根据受让股权时实缴出资期限有无届至,可分为两情形:1、原股东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出资或实缴出资不足的,转让股权后,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2、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也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后,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

关于第1种情形,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应对该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东在实缴期限已届满仍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关于第2种情形即在实缴期限未届满、未实缴出资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现行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以上2种情形产生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而原股东不再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对于第1种情形未到期也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对于第2种情形已届实缴期限而未足额实缴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受让方明知的,则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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