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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要求严 适用不当惹麻烦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906次 ]

口头遗嘱要求严 适用不当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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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月,我父亲住院期间病情突然加重,当时他叫来医生和一个护士,提出要立口头遗嘱,大意为,由于我和妻子对他照顾最多,他唯一的一套住宅在他逝世之后交由我继承。如有争议,让医生和护士向其他子女予以说明,但没有形成书面文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父亲庆幸转危为安,恢复健康,故关于房子继承的事大家就都没有再提。201310月父亲又突然病加重,医治无效逝世。处理遗物时,我认为我父亲当时有遗言为证,该房屋属于我所有,但其他姊妹不认可,认为应有他们一份。请问,我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黄先生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7条及第18条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对于每种遗嘱形式法律都规定了成立的条件。对于口头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父亲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法律该规定,口头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形式。但按照法律规定,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以口述形式处理遗产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你父亲当时的情况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父亲不幸当时医治无效逝世,就应该按照你父亲当时的遗嘱处分房产。但你父亲有幸转危为安后,实际上你父亲已有了以其他更稳妥的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失效,应该用其他形式的遗嘱来替代。由于你父亲再未另立遗嘱,后以父亲逝世,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没有遗嘱,你父亲的财产应该按法律规定继承。故你和你的姊妹都依法享有继承权。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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