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的答复对吗?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960次 ] |
快递公司的答复对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今年5月初向辽宁省一家公司邮购了10个手机,支付价款3万余元,支付邮递费70元。由于一直未收到货物,经多次询问快递公司,才得知快递公司将我的货物丢失。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我的货款,快递公司表示,由于我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按照他们在协议中的规定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仅同意赔付350元。我认为这明显和损失相差甚远,请问,快递公司的答复对吗?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3条又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据此,我们认为,你向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你和快递公司之间建立了货物运输关系,快递公司应及时准确的将该货物交付给你。快递公司将你的货物丢失,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实际损失,快递公司应依法赔偿实际损失。快递公司认为按照他们的规定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是一种单方提供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由于快递公司在该行为中有重大过失且造成你的财产损失,,故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应依据你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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