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089次 ] |
交通事故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我舅舅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和一辆雅阁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舅舅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我舅舅承担次要责任。经了解,对方车辆系西安某公司所有,赵某系公司驾驶员。该车办理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车主和司机都应承担赔付责任。请问,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以上规定。对你舅舅死亡导致的损失,如果确认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和车主及驾驶员,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仍有不足,由肇事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予以承担。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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