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农村人比城市人赔偿标准低?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949次 ]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丈夫今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在谈及赔偿事宜时,对方以我丈夫是农业户口为由,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15260元,他们称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经我咨询律师,律师称我丈夫如果是城市户口,按法律规定就可以赔偿414680元,是农村户口只能如此。我无法理解,都是合法公民,为啥农村人比城市人赔偿标准低如此之多?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又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据此,我们认为,你所面临的困惑就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由于采用了城乡二元的死亡赔偿标,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是将户口和生活地域严格区分,以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农村和城市收入的巨大悬殊,导致农村人和城市人的赔偿标准差异越来越大。许多民众及学者多次呼吁,“同命不同价”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必须取消。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家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尚未取消,但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已根据国家新的相关补充性规定在适用法律时作了调整,而不是机械的以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作为区分。如果你丈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或打工,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依据我省的规定可按城镇居民处理。还有一种情况,若果在同一事故中,同时导致死亡的既有农村户口,还有城镇户口时,也可以同时按照城镇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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