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和妻子王某结婚5年,孩子今年3岁。因感情破裂我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妻子说孩子不是和我生的,我无权抚养孩子。请问,如果妻子对我“不忠”致孩子系和他人所生,我是否可以要求妻子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赔付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46条又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夫妻之间均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生育了孩子,可以认定你妻子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你妻子存在过错。你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可以是物质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失。由于孩子并非你所生,你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基于妻子的隐瞒导致你支出的抚养费你有权要求返还。孩子是否为你和妻子所生是认定相关责任的关键证据,该事实不但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到孩子的权利保护。妻子称孩子不是和你生的,只是一方的答辩意见,并不一定是事实。如果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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