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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拒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04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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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我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10931日前交房,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向业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109月售楼部电话通知交房,我去收房时,他们不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他们要求业主收房,称各种手续在办理之中。我以他们不能提供 “两书一表”拒绝收房。售楼部称,他们已通知我收房了,业主拒绝收房责任自负。请问,开发商不能提供“两书一表”,我是否有权拒收,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此,我们认为,由于房屋涉及公共安全,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即“两书一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既是房屋建设质量合格的证明,也是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前提。“两书一表” 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有义务向你出示“两书一表”原件,否则,你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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