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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撤销女儿的离婚登记?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09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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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和女婿胡某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一子,产后不久我女儿出现精神异常。后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随即住院多次治疗。女儿治病期间,外孙和女儿一直由我们抚养,由于女儿较高的治疗费用,我们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男方称,他们已于2011年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女儿患有精神病,他们离婚登记我们不知情,胡某私自带女儿办理了离婚登记,请问,我是否有权撤销女儿的离婚登记? 田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4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8条第3项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我们认为,你女儿患有精神病,由于患病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已丧失,对于涉及婚姻、抚养及财产权利等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处理,显然超出了你女儿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没有经过你同意,你女儿无权单独实施。对离婚登记部门来说,该情形属于婚姻登记相关规范规定的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就申请人行为能力方面进行审查,未发现申请人患有精神障碍,显然是不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关系一方在另一方患精神疾病期间,在其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协议离婚,从法律及道义上来说,有逃避扶助义务的嫌疑。对于民政部门来说,虽然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难度较大,但当事人一旦违法办理离婚手续,妇女合法权益很难保障。故你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有权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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