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被冒用产生的损失谁承担?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987次 ]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的身份证在2010年9月丢失,我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11年我去某电讯公司办理手机卡时被告知我身份证名下办理了一手机卡已拖欠900元话费,电讯公司要求我交清欠款后才可办理新卡。经我查询,手机卡是他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办的,我并不知情。请问,身份证丢失被冒用产生的损失应由我承担吗? 律师解答: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你在身份证丢失后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你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你并无过错。他人冒用你的身份在电讯公司办理业务时,电讯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真实有效负有审查的义务,应核对当事人与其出示的证件相一致。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冒用你的身份办理了手机卡,是由于电讯公司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的。拖欠的资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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