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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买卖合同定金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03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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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我公司剩余工程款310万元,但A公司一直不予履行,后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发现A公司某银行帐户上有310.5万元,法院马上向银行发出冻结该款项的通知,但银行却说310万元刚刚被转到另一帐户,而A公司的帐户上仅剩0.5万元。法院调查时A公司称与B公司已签订买卖合同,310万元作为定金已转到B公司账上,现该310万元现属于B公司所有,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请问,我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买卖合同定金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依据法律约定定金,但定金交付后并不表示所有权转移,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在本案中,被执行人A公司在执行期间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虽不为法律禁止,但鉴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A公司以履行与第三人B公司的合同为由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又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认定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第三人的合同定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控制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支付定金为由转移财产,在执行措施实施之前尚未履行主合同的,可以直接对定金予以执行。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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