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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配偶死亡如何追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78次 ]

家庭暴力致配偶死亡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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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月,我儿子和媳妇为琐事吵架,儿子在儿媳肚子上踩了两脚,儿媳感到肚子疼痛难忍,我和儿子连夜将儿媳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后说无大碍,让回家休息。我们又去了几家医院,但均没有查清病情。十余天后,儿媳突然高烧不退,我们又急忙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儿媳为创伤性十二指肠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认为,儿媳死亡原因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十二指肠破裂。我们全家为儿媳治病已花费10万余元,现我儿子被逮捕,两个孩子无人抚养。请问:我儿子儿媳夫妻感情较好,因双方脾气不好偶尔发生打架,死亡是由于医院没有查清病情导致延误治疗造成的,我儿子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233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我们认为,你儿子殴打儿媳,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该殴打行为造成儿媳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我国刑法构成犯罪。该行为如何定罪,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我国刑法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我国刑法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但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殴打往往也是伤害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殴打不等于伤害,特别是对于那些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邻里之间的殴打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以及其他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要结合全案,以主客观一致原则综合分析。该案中,你儿子和儿媳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较好,且生育有两个孩子,你儿子为琐事殴打儿媳,根据殴打经过和治疗过程及死亡结果的分析,你儿子有殴打的故意,伤害意图依据不足,儿媳受伤并不严重,十二指肠破裂也是一种普通的可以及时治愈的疾病,儿媳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受伤后一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后果。由于你儿子将儿媳殴打致伤,虽然也进行了治疗,但由于殴打他人的非法性和死亡结果的严重性,你儿子对儿媳的死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失,故该行为涉嫌违反刑法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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