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58次 ] |
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和丈夫刘某均系二婚,丈夫刘某和前妻离婚时孩子判决由刘某抚养,前妻支付抚养费。我们再婚后刘某将前妻所生的孩子交由我实际抚养。现我和刘某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刘某同意离婚,孩子他要求带走,但他认为由于我和他的孩子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所以在离婚后必须为他的孩子支付抚养费。请问:这个孩子非我所生,我确实已实际抚养了5年,但离婚后我仍有抚养义务吗? 秦轩律师: 为了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离婚以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据此,我们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故《婚姻法》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应理解为仅限于继父母与亲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这种因婚姻而产生的抚养、教育关系应当不再存续。在有亲生父母的情况下,亲生父母显然有抚养义务,即使离婚,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如再要求一个与继子女没有血缘第三人人来承担抚养义务也是不符合情理的。故在离婚时,对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孩子应由刘某独自抚养,你在离婚后没有抚养义务,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法律 咨询电话: 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