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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我的执行不能法院有责任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87次 ]

国文律师:

2005年梁某借我8万元做生意,我索要多次他不断推脱,后来下落不明,我起诉至法院后,获得胜诉判决,我申请法院执行,但至今没有执行。请问,我的血汗钱是否真的久不能执行回来,法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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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即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你的案子中因为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执行的目的,这不属于法院承担责任的范围,无法追回借款是一种商业风险,通过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然无法追回借款只是商业风险在诉讼领域的一种延伸,法院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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