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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13 | 浏览:305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一、案情摘要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案件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四、裁判要旨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五、典型意义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六、新冠疫情引发的相关案例

案例1: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民初213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不与原告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法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现原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402号

完美公司以何玉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纠纷发生正值疫情期间,企业应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等方式确定复工时间,并应给予员工合理的复工准备时间。完美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确定复工时间的情况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依法通知工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撰稿:王蓉)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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