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13 | 浏览:938次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一、案情摘要丁某就职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机械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10日至本月9日的工资。2020年春节前,丁某返回外省家乡过节。春节延长假期间,机械公司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复产,而丁某未能返岗或远程办公。机械公司线上发布通知,告知未返岗职工保留职位,将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规定发放工资。丁某回复:“收到,谢谢公司理解。”机械公司正常发放了丁某1月1日至2月9日工资。但3月15日,丁某仅收到2月工资1540元。人事经理解释,因公司停工,2月9日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已经结束,根据国家及所属省有关规定,自2月10日起对未返岗职工发放生活费。丁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机械公司支付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差额446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丁某撤回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三、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四、裁判要旨 本案中,机械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机械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未返岗,经双方协商,丁某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通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未返岗期间与机械公司停工期间应连续计算。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对于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采取分段核算的方法,扣减机械公司已支付金额后,机械公司应支付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X16天+1540元÷21.75天X5天-1540元)。经向双方释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内涵,,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3227.8元工资待遇差额,双方协商同意丁某回公司继续工作,丁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 五、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也存在不能及时返岗的困难。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利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应始终坚持协商和调解优先的柔性争议处理思路,发挥其当事人主导、社会成本低、程序效率高的优势,力争争议处理的最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到底怎么理解? “工资支付周期”是工资支付实践中常常用到的概念,也是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但对这一概念的热议却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复工复产工资支付的规定之后。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历史沿革 “工资支付周期”最初规定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以后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关于规范工资支付的规定都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并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和规范,这就造成了这次新冠肺炎防控中企业延迟复工复产工资支付的实际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有三种方式:支付正常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工资支付周期概念的模糊性,引发了两方面悬而未决的疑问。首先,当然就是“工资支付周期”所指为发薪周期还是计薪周期无法确定。因为支付可以理解为“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两个概念,应支付实质上就是计薪周期的概念,而实际支付则是发薪周期的概念。其次,停工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也无法确定。是从停工开始算一个周期、还是停工后的第一个完整支付周期,抑或是停工时所在的那个并不完整的支付周期,这也是莫衷一是。 2、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概念的主要观点 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资支付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是哪一个时间段呢?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2020年2月1日至2月10日 该观点认为,2月3日停产,2月10日发工资正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11日之后就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费。 观点二: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 该观点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为一个月,企业应该在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月内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自满月后的第二天才可以开始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费。 观点三: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该观点认为,工资支付周期应该以当月计算,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的当月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自下月起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费。 根据检索的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则更倾向于观点二。 七、 结语 疫情当前,共克时艰。停工停产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也希望企业能够先行采取更为多元的方式,诸如轮岗、与员工协商降薪、调整工作时间等,毕竟企业的复苏需要劳动者共同的努力。同时,我们也呼吁劳动者们能够积极回应企业协商意向,与企业一起携手共渡难关。 (撰稿:王蓉)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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