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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司机肇事负全责 自己损失谁来赔?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91次 ]

国文律师:

我是在宝鸡销售钢材的个体老板,今年初,我去西安的路上,由于我雇佣的司机小张超车不慎,导致轿车侧翻。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我和小张均受伤,小张由于受伤较轻已出院,我至今仍在医院治疗。小张的妻子来医院找我,要求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我觉得很气愤,小张的过错导致我受伤,我的损失还没有让他承担,他反而让我承担他的费用。请问,我应该承担他的损失吗? 胡先生

胡先生:

2004年5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我们认为,该纠纷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第35条更是明确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对此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但根据法律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系法律、新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司法解释,系旧法,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你作为乘坐者,并无过错,小张作为你聘用的专职司机,于安全不顾,违规强行超车导致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损失的产生完全是由小张一人过错行为造成,其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你不应承担他的损失。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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