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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24次 ]

国文律师:

2011年11月份,我因口角被他人砸伤左手,由于当时感觉受伤不严重,我们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对方赔偿我医药费500元,其他别无争议。但经过一个多月我左手仍疼痛难忍,后经医院检查才发现左手已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并休假几个月。我因与李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但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请问,我能否就后续花费要求李某赔偿呢?

康先生

康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私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不能反悔。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订立“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私了”协议时,可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协议。本案中,你们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你对骨折的事实没有知晓,对伤情的严重性并不了解,误认为受伤较轻,存在重大误解,从治疗过程来看,约定的赔偿和实际损失也差异过大。该协议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特点。因此你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如果法院支持你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你可就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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