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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搭顺风车利大于弊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38次 ]

近年来,不少地方和农村发起“爱心顺风车”活动,给出行的人们带来丝丝暖意,让不少乘客兴奋不已;更有激动的网友现场“赋诗”,称赞“这是最温暖的义举”。然而,你认为爱心顺风车可行吗?爱心顺风车有无风险?,如果遇到伤亡事件该怎样办?下边请一些法律人士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便给予准备乘坐“爱心顺风车”人们一些开导。

议论一:搭顺风车利大于弊

搭顺风车又称为好意同乘、搭便车,是交通发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总的来看,搭顺风车利大于弊。总结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节能减排,能充分利用资源,减少了能源浪费;二是提高了小轿车的客座率和利用率;三是可以疏通交通堵塞,缓解交通压力;四是能方便群众出行,减少出行时间;五是能激发公民的高尚情操,增强人们的互信互帮意识和提高社会和谐的程度等。正是上述的有利表现,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早有此种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前,也曾有过此种情况,只不过那时小轿车少,主要顺便搭乘的是大车,且多在郊外而已。

议论二:搭乘人受伤害车主应负责任

此种意见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我国法律有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搭乘顺风车应属于运输合同的范围。按照该法第290条、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这说明,虽然搭乘顺风车人属于无票人,但是,乘车时是经车主同意的,符合上述“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的情况。所以,除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伤害外,车主作为承运人理应依法对造成伤害的搭乘人负责赔偿。

议论三:搭乘人受伤害车主不应负责任

这一种意见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不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搭乘顺风车属于我国合同法第288条的运输合同范畴,第302条第二款也规定,运输过程中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讲的都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基于有偿为代价的,是有偿有代价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面,承运人(车主)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坐人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过程中造成乘车人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乘车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才可以成立。可是,搭乘顺风车的合同不是这样,却是无偿合同,是乘坐人和承运人(车主)由于认识、熟人或其他原因多通过口头协商而为之,承运人(车主)是不收取费用的。所以,这种无偿合同应区别于有代价的合同。二、顺风车出现事故绝不是车主的主观意愿,而应是某种过失行为。三、搭乘顺风车是车主发扬风格,主动做好事的行为。如果搭乘顺风车造成乘坐人伤害时,要让无偿做好事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从哪一方面讲都有欠佳之意,也显失公平和公正。

议论四:解决搭乘顺风车的事故要有立法为依托

搭顺风车无疑是个好事,也是多数公民所希望的。但是,汽车作为高速度的机械代步工具,毕竟存在着一定风险,有可能在车主疏忽中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造成搭乘人的人身伤害和财务损失。那么,出现上述问题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现行法律的确规定的不够明确,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立法内容:首先在概念上应肯定搭顺风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对节约能源,优化环境和相互帮助、发扬优良品格、创建和谐社会的有益实践。所以,应把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明确界定为区别于有偿运输合同。其次,在订立搭乘顺风车的协议时,要明确车主和搭乘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利益上要倾向车主。第三,在处理搭乘顺风车的事故或矛盾中,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车主的经济能力和感受,尽力维护车主权益,真正让做好事的风气和队伍不断壮大。

爱心顺风车元芳,你怎么看?

2012-10-23

去年,一则合肥老人搭顺风车遭遇车祸,子女拒收司机赔偿的新闻几乎家喻户晓,那一个不能让好人做好事,却没了好报的死理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人性的爱与宽容。做好事最怕的就是好事不成变坏事,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幸运遇上通情达理的受害人家属。爱心顺风车是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其利弊很多人说法不一,始终难逃的还是安全问题。如何合理规避风险是车主和乘客都十分关心的话题,本报记者也请交警和律师来详细解说。

陈琼 思思 倪蓓蓓/ 王人望/ 韩驰/制图

律师观点

顺风车有风险,车主不能免责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林彬斌律师

爱心顺风车队系由公民自身发动、参与和管理的自治性组织的社会团体,应严格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落实及运行。但至于该车队是否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能力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取决于该车队是否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筹备。由于车队制定的相关制度起着法人章程的作用,故该制度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但却仅对车队内部社团成员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换言之,对外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既然是搭顺风车,难免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出现无偿搭车人受伤、死亡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或车主承担特殊的减轻补偿责任,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无偿搭车人在下列情形下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对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责任要比有偿客运关系中的承运人的责任轻,因此,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样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的。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司机在同意或邀请他人无偿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注意义务。参照美国的立法,只要司机对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司机或车主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1、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在无偿搭车的情况下,若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等,司机或车主仍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机或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因司机或车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如盗窃、抢劫、绑架等,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爱心顺风车队对无偿搭车人在搭车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结果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需结合该车队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车队司机在该事故中的责任等因素综合来评判。事实上,在我国判例上已经出现驾驶员(一般也是车主)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如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搭顺风车出交通事故的案件,最终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可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伤者因此获赔近11万元。2011110日,三明梅列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最终判搭乘人自行承担10%责任,司机承担90%责任,赔偿5.6万元。无偿搭车人在搭顺风车的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为律师,还是提醒车主在无偿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他/她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

律师观点

发生事故主要遵循过错原则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陈光宇律师

爱心顺风车队是一个很好的公益性组织,相对来说能解决一部分人出行的交通困难,也能有效缓解温州交通方面的压力。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组织要有业务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有专门的负责人。顺风车队如果能经过正规途径进行登记备案,更有利于车队的正规管理,对搭乘者而言也更有保障、规范化一些。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如果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者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主要还是根据驾驶者(车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来承担责任。如果是,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一般遵循的是过错原则,顺风车队的车主是以做好事为出发点,与搭乘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仅是爱心行为。如果驾驶者(车主)在驾驶过程中没有过失,那么车主一般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对搭乘过程中发生如盗窃、抢劫、绑架等意外事故,法律依然是遵循过错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车主和搭乘者都没有过错,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家属也不应向其中任何一方追讨赔偿。

建议顺风车队组织要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对车队成员的入队和退队手续进行严格审查,核实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情况,车队和车主、搭乘者之间最好能签订协议。车队组织目前已自行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来保障车队成员的安全,若有成员对规定明知故犯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则过错不在车队组织一方,车队不需要承担责任。

交警提醒

注意安全 不要让好事变成了坏事

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 曹建晖

曹建晖介绍,随着上路的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高峰时段部分路段中的车流量过大加剧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现象。加上私家车的空载率非常高,不仅造成能源浪费,对环境的污染也非常严重。因此,顺风车的出现不仅可缓解道路交通拥堵,还节能、环保,同时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其优势显而易见。

但顺风车缺少正规的管理,在治安方面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加上人与人之间彼此缺乏信任感,一般人也不会轻易搭乘陌生人的车,全面倡导实行顺风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温州爱心顺风车队还是先做尝试,并做好安全防范,搭载乘客的时候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碰到乘客举手拦车或主动搭载乘客的时候,将车停靠路边安全地带,与出租车一样不能驶入公交车道,同时不影响其他路人或车辆通行。

2.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有15%~20%的事故都是由于乘客打开车门时没留意前后方状况,而遭遇自行车、摩托车碰撞。所以提醒车主与乘客,上下车时,观察前后方来车,确定安全再打开车门。

3.对于爱心顺风车,肯定有很多乘客是第一次听说或搭乘,不免会出于好奇而向车主询问攀谈,车主也可能会为了宣传这项公益事业而向乘客做些介绍。因此提醒车主与乘客,不要一味攀谈而影响车主开车的注意力。

4.众所周知,出租车都有投保乘客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出租车,那么驾乘人员受到伤害可以得到赔偿。但很多私家车并没有投保乘客险,万一发生故事,驾乘人员的医疗费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建议车主们给自己的汽车加保乘客险。

曹建晖介绍,爱心顺风车是助人为乐的好事,值得尝试和提倡,但安全问题要逐步完善,不能让好事变成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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