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赔偿我孩子的损失?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98次 ] |
国文律师
我孩子今年12岁,有一天中午放学后,我孩子和两个同龄同学去广场玩,其中一个同学小郑突然推了我孩子一把,我孩子猝不及防,摔倒在地,导致4颗牙受到损害,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请问,学校和小郑该不该赔偿我孩子的损失? 王女士 王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 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39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我们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郑将你孩子推倒导致四颗牙齿受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郑系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有财产,本人应依法赔偿,如果本人没有财产,应依法由其监护人予以赔偿。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你孩子受到伤害发生在校外,脱离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也没有学校未尽到相关职责的事实,故学校对此没有责任。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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