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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拼装汽车致人损伤责任如何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63次 ]

拼装汽车致人损伤责任如何承担?

国文律师:

经朋友介绍,某汽车修理厂将从客户李某手里购买的一辆二手小轿车转让给我丈夫,今年三月我在正常行驶中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且以该车是拼装车为由收缴了轿车。我和丈夫并不知道买的车是拼装车,摩托车司机已产生15000多元的医疗费。请问,责任该如何承担?

姜女士

姜女士: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据此,我们认为,汽车作为高速运转、和百姓安全密切相关的交通工具,国家对其生产和流通有严格规定。拼装车一般均是用报废的发动机等汽车部件组装而成,该拼装行为既违反了我国汽车生产许可的规定,也由于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故拼装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你购买的汽车确实系拼装车,交警部门收缴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在购买车辆时,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有认真审查和高度注意的义务,虽然你可能不知道该车系拼装机,但不知情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对于对方损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李某、汽车修理厂和你丈夫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摩托车司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