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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共同财产的保证是否有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80次 ]

放弃共同财产的保证是否有效?

国文律师:

我与丈夫李某自2011年登记结婚,由于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酒后打人。去年7月,丈夫又一次酒后殴打了我,我坚决要求离婚。为挽回婚姻,李某写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妻子,否则,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妻子一人所有。”20138月,因李某又在酒后将我打得头破血流,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请问,该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
李女士: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权就个人及共同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你和丈夫系合法夫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书是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书内容也是明确的。殴打妻子是违法行为,你丈夫为了维系婚姻,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你出具附带条件的财产约定的保证书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可以认为该保证书系你们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由于该财产约定的保证书是附条件的,在丈夫殴打你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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