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76次 ] |
■法官说法■ 顾建兵 王林萍 ,即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使赠与人不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贸然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这一立法本意着重保护的是赠与人的利益。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因此,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同时,根据 本案中,受赠人系赠与人的子女,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有离婚协议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赠与人足以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赠与本身就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是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一。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将会为恶意一方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途径,这不仅会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同时,本案中,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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