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汽车致人损伤责任如何承担?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1203次 ] |
拼装汽车致人损伤责任如何承担? 国文律师: 经朋友介绍,某汽车修理厂将从客户李某手里购买的一辆二手小轿车转让给我丈夫,今年三月我在正常行驶中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且以该车是拼装车为由收缴了轿车。我和丈夫并不知道买的车是拼装车,摩托车司机已产生15000多元的医疗费。请问,责任该如何承担?
姜女士 国文律师
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能否拒赔? 国文律师: 今年2月份我驾车途中发生事故致对方营运货车受损,对方要求赔付其停运期间的损失。由于我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营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免责为由不予理赔。当时我投保时只打了电话,代办员就将保单给我送了过来并收取了保险费,我只有一张保单,没有见过保险条款。请问: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能否拒赔? 李先生 李先生: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我们认为,对方受损车辆是营运货车,该受损车辆修复期间产生的真实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对方有权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产生的停运损失能否由你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取决于保险条款是否有明确约定及保险公司是否对该约定作了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如果有约定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严格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责任,则可以免责。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国文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的扣车期限是多久? 2011年3月份,我朋友开车出差时,在一道路转弯处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交警大队作出了责任认定,我朋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天,我朋友的轿车及驾驶证就被交警大队扣留了。从扣留至今已经2个多月了,交警大队还没通知他去领事故车辆,请问,交警大队的扣车时间有没有限制,应该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如该车辆手续不全,交警当然可以扣留,即使手续齐全,如需要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也可以扣留车辆。而需要检验、鉴定的 可以扣留时间最长为35日。期满的,交警部门就要发还车辆,这时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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