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下人须谨慎 致人损伤有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5-16 | 浏览:1539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5.16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驾驶轿车送妻子去医院,行至医院门口人行道时我停了下来,妻子打开右侧门下车时,突然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到我的车门上摔倒导致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我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我对此认定不服,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到我的车上,我的轿车当时并没有行驶。 律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48条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按照相关规定,道路交通的参与人,均有保证安全的法律责任,比如驾驶人员应持有高度的谨慎义务,不能随意、违规停车,而应将车靠边停靠在安全地点,不能随意停车上下客,同时还应注意提醒乘客下车时观察后方动态,防止危险发生。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张某同样有保证安全、谨慎驾驶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交警部门会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如此类纠纷,一般都为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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