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权要求抵押权变更登记?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3-29 | 浏览:1233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3.29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其持有抵押权的3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债务人为某装修公司,该小额贷款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该债权已属于我公司所有,而国土部门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人还是小额贷款公司。请问,我是否有权申请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公司?如果不变更,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44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将300万元债权转让给你公司,在不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并按《合同法》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你获得该债权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手续的变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无须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享有并实现抵押权。即使你没有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法院和国土部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减少争议,请及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为妥。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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