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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醉酒驾车出事故 责任该由谁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6-12 | 浏览:1055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6.3期 第A6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初我们五个朋友聚会,大家都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离开饭馆时,朋友小张明显喝酒过多,我们都劝他不要骑摩托车回家,他不听劝告,骑着摩托车要走,我们都反复劝阻,并给他登记了宾馆,强行将其在宾馆安置妥当后才各回各家。然而,几天后我们得知,小张在次日凌晨2点从宾馆驾驶摩托车出走,因醉酒驾车掉入河中溺水身亡。现小张的家属以我们没有照看好小张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四人承担责任.请问:该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饮酒者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小张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喝酒是其自愿行为,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小张在你们已将其安排到宾馆的情况下仍在凌晨酒后驾车导致事故,故其应自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者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同饮者对醉酒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导致损失,共同饮酒人必须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们发现小张醉酒后,将其送到宾馆并安排住处是一种安全保障措施,也是免责的证据,如果你们的该行为达到了免责的条件即可免责,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你们虽然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明显欠缺的话,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事情经过分析,你们确实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不到位,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对此损失应分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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