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过户 产权能否得到保护?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3-21 | 浏览:1274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3.21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拖欠我的装修工程款迟迟不能清偿,后经协商他将自己从张某抵债而来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以 20万元给我抵作装修款。今年初,法院以张某拖欠第三人债务未清偿,现判决已开始强制执行为由将该车查封,并向我出示了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所有权证明,该车辆所有权人确实还登记在张某名下。我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该车系经过两次抵债,现系我所有,只是由于时间紧迫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工作人员称,由于该车至今仍登记在张某名下,我的说法无法对抗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所有权证明。 请问,我的财产权如何得到保护? 律师解答 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的登记问题,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物权法》第 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张某将该机动车抵债给李某,李某将该机动车又抵债给你,机动车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为了明确所有权,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你们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权证明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显然效力较高,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该证明将车辆予以查封是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对于到底是认可车管部门的所有权登记而驳回你的请求,还是认可你的抵债事实保护你对车辆的所有权,《物权法》出台后,由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存在明显的分歧,其核心分歧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到底是不是应该依法保护的“善意第三人”。但该争议在《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的债权人不属“善意第三人”。虽然你抵债的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按规定不影响你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故你有权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同时提交你的抵债协议及车辆交付的相关证据,如果你的证据证实有效,法院应解除查封。该规定同时要求法院不能仅以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车辆所有权,在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对车辆的所有权作实质审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律师提醒】由于我国机动车存量巨大,车辆已受让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比较常见,为了尊重交易事实,维护交易安全,预防道德风险,法律对于受让人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的车辆的所有权予以保护,任何第三人无权以和原车辆登记人的债务纠纷为由扣押或申请法院查封该车辆。但该规定绝不意味着国家鼓励或允许转让机动车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过户登记仍是机动车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手续,由于机动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如果转让后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证据的问题或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仍可能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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