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互殴致残,能否认定工伤?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2-15 | 浏览:1169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2.15期 第A9版 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是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的负责人,春节前夕,我公司两名员工在工作期间闲谈,因为谈及到两个家庭成员的婚姻纠纷发生口角,张某对李某大打出手,用钢管致李某头部受伤,而李某抄起铁锹致张某腿部骨折,现双方已出院。由于我们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该两名员工均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该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吗?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述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项规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按照第三项规定,该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有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张某和李某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没有问题,关键看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我们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工伤的发生一般都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受伤的行为,而不包含因个人恩怨大打出手的故意伤害行为。其次,作为公民,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和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争执,但发生争执的原因与本职工作并无关系,双方对于争执不但不能妥当解决,反而采取故意伤害的互殴行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利,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张某和李某受伤事实与履行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故不属于工伤。 【律师提醒】工伤认定是对因公受伤员工的一种法律保护,但该保护具有明显的边界性。企业员工发生纠纷应采取妥当的方式解决,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但不能解决双方的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作为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素质教育,同时应建立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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