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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划拨土地冲抵债务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29 | 浏览:843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29期 第A9版

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某食品公司长期拖欠到期贷款不能清偿,我方将其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抵债协议。该公司同意以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部分房屋抵债。在协议履行期间,该公司以该土地系划拨土地上级单位不同意抵债为由拒绝履行,我单位已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

划拨土地由于系国家无偿划转使用,处分权依法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应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双方达成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部分房屋抵债的协议,该抵债行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但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批准,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批准,该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据此无效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无法强制执行 ,但你可以选择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在企业间的债务清欠及不良资产处置中,往往会涉及以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抵债的问题。对此,分清土地的性质极为关键,如果属于出让的土地,抵债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可以签订抵债协议,如果系划拨性质,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否则是无效的。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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