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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手续延迟批准致违约可否以不可抗力免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27 | 浏览:1254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26期 第A9版

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持有的工程公司 60%的股权转让给他,转让价为 60万元。由于工程公司受让的一块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我向刘某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6个月内为其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我多次前往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逾 1年,由于土地部门相关负责人不断变换,致使至今未能办理好相关手续。刘某称如果不能快速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要解除合同。我认为,合同签订后,我一直在为其办理该手续,至今手续没办好是由于土地主管部门没有及时批准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我并无过错。
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是否可以据此免责?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条及《合同法》第 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如地震、水灾、旱灾等,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据上述规定,你多次前往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逾 1年,由于土地部门相关负责人不断变换,致使至今未能办理好相关手续。职能部门负责人变化确不属于合同当事人所能控制,也不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可以认为属于第三方原因导致你和刘某的协议无法履行,但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情况显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要件,不能据此免责。除非你和对方当事人明确将职能部门延期批准作为免责事由约定,才可以据此约定免责。

【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一些复杂的原因,会导致相关批准手续无法及时办妥,给当事人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甚至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伤害了各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涉及需要在政府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合同时,应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沟通和协调,对办理需要的时间应有一定的把握。在签订协议时,尽量把自己无法控制的政府批准行为的时间不要约定过死,留有余地,也可以将此情形约定为不可抗力,避免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属职能部门的原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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