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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计算复利有新规 依法计算可支持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18 | 浏览:1352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18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向我借款 2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一年,年利率 20%。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他给我计算本息后换了借条,这样先后换了 3次借条。后实属无奈,我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清偿本息。李某答辩,称我将未清偿利息计入本金属于“驴打滚利滚利”,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这种计算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债权人担心丧失诉讼时效,往往在计算本息后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据,金融机构贷款中也往往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形争议的焦点是复利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问题,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复利计算从完全禁止到有限度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理念的变化。对复利有限度的承认,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适当的保护,体现交易公平的原则。法律所保护的复利与人们常说的“驴打滚利滚利”,是有所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 1日实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你已和债务人多次就已发生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了结算,债务人已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利率约定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虽然你计算了复利,由于你的计算办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可以得到支持。债务人认为你将利息计入本金属于“驴打滚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国家法律规定对复利的计算从完全禁止到有限度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理念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在借贷中计算复利,但应该依法计算,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且应保留证据,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可有理有据。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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