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 隐藏多种隐患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11 | 浏览:1245次 ]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11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们四个股东合伙成立了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约定注册资本 600万元,我们每个股东出资 150万元,其他股东均已出资到位,我由于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无法按当时约定出资。我当时明确放弃股东身份,其他股东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但已时隔两年,其他股东又催促我尽快出资,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 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公司在成立时,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股东虽然签订了出资协议,但出资一直不到位的情形,一些股东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也不要求分红,不要求股东地位,故对其他股东要求出资的警告不予以理会,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和诉讼隐患的,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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