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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末位淘汰存争议 据此裁员应谨慎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05 | 浏览:1182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5期 第A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是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从去年开始我公司为了加强对员工的考核,采用末位淘汰制,每年测评一次,每个部门的最后一名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合同。在今年的测评中,业务部张某因成绩过差被评为该部门最后一名,故公司据此将其辞退,该员工不服,该案现已诉至法院。
请问:我们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有权以末位淘汰制的方式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组织的评定结果,这种理由在诉讼中往往表现出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自圆其说和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而导致案件败诉。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0条第 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而员工被评价为“末位”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单位分配的工作,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是不同的概念。作为用工单位,只有举证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作为合法的辞退理由,否则可能承担辞退决定被撤销或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末位排名而辞退的行为明显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企业为满足竞争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排序,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末位淘汰”奖优罚劣可以理解,但该做法在具体实施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处理的轻重要符合情理。对排名在后面的员工,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等多种方式,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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