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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股权代持风险大 具体操作要慎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12-31 | 浏览:922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5.12.25期 第A4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和朋友合伙出资设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因我工作原因不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股东,经过多次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他们认为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认为这样做是有效的,故我决定由我的表弟代持我的股份。但时隔不久,由于我表弟拖欠人家高额贷款不能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申请法院将本属于我的股权查封。我获知后,提出执行异议,拿着我的股权代持协议据理力争,但法院驳回了我的请求。请问:该出资属于我所有,事实清楚,我表弟也认可,既然协议是合法的,法院为何驳回我的请求?

律师解答: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对于该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你的股权代持协议属于有效协议。但又根据《公司法》第 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你是隐名股东,你表弟是显名股东,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股权代持协议在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对内关系上,你和表弟之间有股权代持的约定是有效的,但该约定只可约束你表弟,无法对抗第三人,法院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一些实际投资人由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愿意将自己作为股东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也认可了其有效性,故在实践操作中,股权代持协议比较多见。但问题是,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和该实际投资是否面临丧失风险是完全不同的问题,股权代持协议即使有效,也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束对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导致的法院查封和执行。故投资人在签订此类协议时,不但要关注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评估该行为的风险值。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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