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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单位能否辞退患病的职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5 | 浏览:789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父亲 1985年从技校毕业后分配到某国有工厂工作, 2011年 9月患上精神疾病,无法继续上班。单位让他回家治疗,治疗半年后,效果仍不理想。 2012年 3月,工厂以我父亲不能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我父亲治病期间,工厂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工资。请问,工厂辞退我父亲是否合法?

师解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 1994) 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认为: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 1992) 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3个月至 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你父亲的情况,我们认为,其患精神疾病而无法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 24个月医疗期,在患病后 24个月内,你父亲可以积极治疗,在该期间单位无权辞退你父亲,并应支付工资。如果你父亲在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医疗补助及经济补偿金。你父亲仅患病 6个月,单位在医疗期未满,也没有依法鉴定的情况下擅自辞退你父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治病期间不支付工资也同样是不妥的。你可以积极向单位反映情况,要求重新处理,也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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