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摔伤致死亡 同饮者有无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5-15 | 浏览:1362次 ]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底,我父亲受邀到朋友姚某家里参加其乔迁酒席,其间又遇见他四个老同学,一时高兴,就喝了不少酒。他们仍然不尽兴,几个人又相约去酒吧喝了酒,喝完酒已凌晨 2点多。当时,我父亲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碰在墙上严重受伤,因身边无人,失血过多,我们发现时已死亡。我们多次找和我父亲一起喝酒的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但他们认为:他们对我父亲去世表示悲痛,但自己并未劝酒,也无法尽义务护送我父亲回家,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我父亲是和他们一起喝酒的,在我父亲已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因他们没有采取管护措施,这才导致我父亲因事故死亡。请问,他们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同饮人如若构成侵权,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本案中,你父亲酒后摔伤致死的事实是清楚的。关键是要看同饮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因果关系。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案件。不作为案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1)法律的直接规定;( 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几个朋友相约喝酒的行为不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亦非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但却构成了产生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状态,先行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你父亲和朋友在酒席上喝了不少酒,其他同饮者是清楚的,而又一同相约去酒吧喝酒,又喝了许多酒,你父亲独自骑摩托车回家显然存在危险。因此,其他同饮者一起喝酒的先行行为,对你父亲负有排除危险状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可通过对你父亲给予适当照顾或护送、通知家人将其接回家等方式,免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他们并未履行该作为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构成违法,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其过错和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同饮者对你父亲摔伤致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父亲的同饮者认为自己并未劝酒,也无法尽义务护送其回家,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当然,你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喝酒的危害性,也应知道酒后驾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虽然未履行护送、照顾等义务,使你父亲处于酒后独自骑车回家的危险之中,但显然只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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