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29条“罚款数额高”的规定?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26 | 浏览:701次 ] |
作者:胡建淼 【来信】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里“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如何理解? 【回信】 《行政处罚法》(2021)第29条的规定,第一句是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确立;第二句是对竞合违法如何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规定。 对于竞合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坚持了“择一择重”原则。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对当事人罚款一次,并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是,法律对罚款数额的规定方式多种多样,如何理解和掌握“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确实并不简单。我们认为,理解和掌握“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按法律规定比较,而不是按实际处罚比较。A法与B法都对同一行为作出罚款规定,哪个法律规定罚款数额高的,就适用哪个法律。不能按照实际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比较。 第二,当法律规定罚款幅度时,按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中的上限比较,而不能按下限比较。如A法规定的罚款是“1-15万”,而B法规定的罚款则是“3-10万”,那就应当适用A法而不是B法。如果法律采取分档规定罚款幅度的,那就按照最高档的最高限比较。 第三,当一个法律规定固定罚款额,另一法律规定一种罚款计算标准时,按照该案适用两法结果进行比较。假如A法规定对该行为罚款30-100万,B法规定按违法所得的5倍处罚。如果当事人违法所得是10万。那么,依据A法最高可罚100万,依据B法最高可罚50万,那就应当适用A法。 第四,如果两个法律所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相同,那就按最近管辖原则选。 (转自行政涉法研究)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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