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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7-05 | 浏览:660次 ]

2023年6月1日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法院针对孩子母亲李某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行为,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委托专业人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李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了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

相关法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赵某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长子赵某甲,2018年5月生次子赵某乙。2021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3月,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请求判令孩子赵某甲、赵某乙均由赵某直接抚养,李某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赵某辩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应尽的义务,其同意离婚。通过双方陈述,法庭了解到李某某自2021年9月以来未曾探望孩子,也未给付过孩子抚养费,诉讼中李某某一再向法庭表示自己不愿直接抚养孩子,不会探望孩子,更不会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如果孩子判决由其直接抚养,她会将孩子送人。

裁判结果:

合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抚养探望孩子,对孩子未能尽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情形,遂对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进行纠正。之后法院又邀请具有丰富家庭教育经验的指导老师与李某某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唤醒李某某对孩子的爱与责任。经过教育指导,李某某表示自己不应将婚姻的过错归咎于孩子,会重新与被告协商,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孩子赵某甲、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某自2022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每人4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李某某并当庭给付了2022年5月-10月的抚养费。

新法解读:

家庭教育促进法“十问十答”基本知识

1、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法律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2、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带来什么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日起施行。法律不仅告诉了家长家庭教育“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能够为家长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提供行为指引;同时又明确了国家、社会等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指导、支持和服务,能够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供帮助。

3、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4、家庭教育应该教哪些内容?

家庭教育内容涉及多方面,法律作了几项引导性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是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是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是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5、家庭教育应该用什么方法?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作了几项引导性规定,即(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6、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能做哪些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7、双减”政策背景下,家长应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促进家校共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8、如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不知道怎样教育孩子,家长可以寻求哪些帮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长遇到家庭教育难题,可以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服务热线等求助,这些服务均属于公共服务产品。

家长也可以关注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9、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长实施家庭教育能获得哪些支持?

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关注到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面临的困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10、家长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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