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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16 | 浏览:113次 ]

一、基本案情

杨某2020年9月入职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2021年3月1日,杨某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因本人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公司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人负责。2021年6月26日,杨某在上夜班时,被纺车绞伤。杨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2022年8月11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杨某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予以支持。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签署的承诺书系J公司提供,有关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系格式条款。同时,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J公司基于承诺书,主张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法律依据。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三、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补贴等形式约定代替社保的,上述情形均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整理:张茜)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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