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机械公司诉孟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24 | 浏览:490次 ] |
——应对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 一、基本案情 孟某2016年起在某矿业机械公司先后任技术中心副主任、矿车研究所所长、技术应用部部长兼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包括离职、退休等),甲方可以要求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11月2日,孟某以需要照顾家庭为由提出辞职。2019年11月29日,某矿业机械公司决定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乙方离职后有竞业行为或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双方约定乙方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应得到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六倍。同时乙方应将在离职后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孟某离职后,某矿业机械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支付24个月,合计14万余元。2021年10月14日,某矿业机械公司以孟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当事人对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违约金金额一般应考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全面影响,综合劳动者原职务、在职时间、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补偿金支付情况、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衡量,以维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六倍”,是否具有合理性,可以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重点考量以下因素:首先,孟某在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尾部明确签署“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完全了解所列条款的法律含义,同意遵守执行,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且离职后对于某矿业机械公司按约定支付的补偿金亦予以正常接收。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合意、自愿缔结的结果,且孟某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其次,签订涉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即孟某为两高一密人员,离职前历任某矿业机械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矿车研究所所长、技术应用部部长兼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较普通劳动者而言,孟某应当具备更高的职业道德,对用人单位负有更高的忠诚义务。否则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尤其是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最后,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孟某虽然能提供其与案外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保记录,但无领取工资、接受考勤等实际就职的证据,同时对其长期居住位于某地B公司专家公寓、每日前往B公司所在地产业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孟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规避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实际向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劳动,应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主观恶意明显。因此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六倍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实际生活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违约事实较难固定,违约造成的后果也很难量化,且违约金条款也很少获得全额支持,由此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通过对违约条款的合理性审查,综合全案事实对违约条款的适用进行综合性评判,能更好地体现罚过相当原则和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保护。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整理:赵纬红)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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