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辨析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25 | 浏览:511次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在执行异议程序之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均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同类型的主体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结果、时间节点均是不同的。在执行异议程序中,除案件当事人外,一定条件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也享有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但是,根据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并不相同,因此,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如何区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如何区分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至关重要。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即执行行为本身违反程序性规定,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利益受损的第三人以法院违反执行程序为由提出异议,即程序异议。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针对的是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侵害的是程序性的权益和一定的实体权益。利害关系人异议,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保证自己公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 而案外人则指的是执行程序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其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这个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例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并且异议的提出是基于这一实体权利;一般来说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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