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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亮点系列之五:精简、优化股东会权限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16 | 浏览:302次 ]

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亮点系列之精简、优化股东会权限

股东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力机构,现行《公司法》中列举了股东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因公司事务纷繁复杂,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这一规定未做修改,时隔一年,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显然关注到该问题,并予以修订。二审稿第五十九条对股东会职权进行了精简,删除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内容,股东会职权由十一项删减至九项。同时增加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关于股东会职权规定的演变如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此次修改删除“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给予公司在这两项事项中更多的自主权,并且实践中“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的界定标准模糊,删除后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效率。此次增加“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进一步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优化实践中发行债券的内部程序。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胡钟升)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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