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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亮点系列之一:股东失权制度的再修订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11 | 浏览:845次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股东的失权制度。时隔一年,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稿中保留了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关于股东失权制度规定的演变如下:

《公司法》(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二审稿规定,股东失权制度的流程为:1、董事会核查——2、书面催缴单——3、宽限期满——4、失权通知——5、处置丧失股权。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失权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股东签收,也无需股东会决议或司法确认。该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股东出资的规范,提高公司效率。较之一审稿,一是明确失权制度的行使主体为公司董事会,使该条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董事会行使权利,督促、迫使不诚信股东及时足额出资,更普遍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是进一步细化股权处置,增加“如若股东失权后,其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将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处置办法,既处置了失权股权,又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胡钟升)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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