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三:“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5 | 浏览:1089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有明显加重,体现在勤勉和忠实义务、执行职务的损害责任、维护资本充实义务、以及关联交易与同业禁止及公司清算等方面(主要条款以下划线标注)。 一、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含义。《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执行职务的损害责任 对比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时有可能损害到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前主流观点认为,董事、高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单独承担。修订草案显然突破了上述传统观点,《公司法修订草案》190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维护资本充实义务 资本充实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至少维持相当于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从而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股东出资义务的落实,《公司法修订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新增了董、监、高的民事责任: 1、股东未按时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52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该股东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减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2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174条:违反前两款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分配利润的责任,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但并未对董、监、高设定法律责任。而《公司法修订草案》207条引入了董、监、高的赔偿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联交易 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就关联交易作出了更详实、更细化的规定,规定中扩大了关联人员范围,不仅包括董、监、高,还包括董、监、高的近亲属、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并且,增加了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公司法修订草案》18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五、同业禁止 《公司法修订草案》184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法修订草案》18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根据以上规定,董、监、高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同类业务,但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若违反规定,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清算中董事的责任 按照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股东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主要由董事、控股股东承担。《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较大修改,董事承担公司的清算义务和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8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以上规定及《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梳理,本次修订对于董、监、高来说,既赋予更多的权利,更承担着巨大责任。这一立法层面的设计将帮助公司建立起更符合现代公司制框架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机制。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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