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一:一人公司的新变化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4 | 浏览:1352次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作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现行《公司法》的第二章第三节。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第二章“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整节,增加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次修订为一人公司带来了三个明显的变化: 一、取消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将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这个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此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一个自然人将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公司。 一人公司的优势在于利用有限责任的基本特征,降低投资门槛,鼓励大众创业。目前实践中存在一个自然人控制多个一人公司的客观事实和需求,许多一人公司的股东选择通过代持,或通过关联方参股方式绕开监管。《公司法修订草案》如能实施,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公司将不存在法律限制,降低了企业经营的管理成本。 二、删除了一人公司自证“财产独立”的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将不再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倒置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意味着一人公司股东将不再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倒置责任。那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债权人该如何“刺破公司面纱”呢,《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股东责任进行了强化规定:“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事实前款规定行为的,各个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9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影响,指使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的,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设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形式,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93条新增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该规定将设立股份公司的人数限制最低降低至一人,突破了现行《公司法》股份公司设立最低两人的限制。该修改降低股份公司设立人数的最低门槛,将来可能出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市场招股融资。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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