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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几点思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02-06 | 浏览:1274次 ]

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都对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水平的法治化政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照中央有关规定,作为一项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

一是定位不够准确。

从需求来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核心应该是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但实际上律师服务只是代政府完成一定的社会职能(比如普法、救济职能)。各级政府应当将律师服务贯穿于整个决策、执行、后续处理等整个程序过程之中。但现实中,政府及有关部门缺乏决策合理性、科学性意识,不想使决策权由外界干涉,从而将律师定位在“消防员”角色。在纠纷已现、损失已生时才想起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律师只能起到事后灭火的作用,而无法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二是遴选机制不够规范。

目前《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该制度还停留在地方和基层探索的阶段,尤其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机制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

三是专业化要求不明确。

目前,各级政府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往往注重形式,通常会选取一些知名度高、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而对其业务领域、专业方向重视不够。

四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比如在考评机制方面,由于目标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律师“顾而不问”的现象。在准入制度方面,目前律师服务的范围、候选律所资格、律师职称资质、服务薪酬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制度空白。



真正使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当前要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拓宽遴选渠道。

《决定》勾画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轮廓,即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专家和律师三类主体构成。目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一般由各级司法局从律师中择优推荐,这种遴选方式显然过于单一。扩宽遴选渠道,就是要让更多律师参与进来,可以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集中组织考试及面试。主要考察备选人员的法律功底、专业知识、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政府工作的熟悉度和通观全局的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后,最终决定任用名单。这样可以给予每名律师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优化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的结构。

二是完善制度设计。

从实际情况看,除依法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其它类型的法律服务政府都可以通过采购的方式来购买。因此,建立一套相对确定又符合实际的法律顾问采购标准显得十分必要。比如,明确律师事务所成立期限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水平;律师数量以确保律师事务所有足够的人员;信用资质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律师执业时间及职称要求以确保律师执业经验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律师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功能,以社会公开招标和协商方式确定服务主体。

三是完善管理机制。

在人员管理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律师法律顾问成员数据库,储存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聘期届满时,或者解聘事由发生后,应及时替补。在考评机制上,要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应根据考评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可以采取计分制,将考评结果量化,直观反映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好坏。

四是转变思想观念。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主要领导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做任何决策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多向律师问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明确“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理念,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律师事前预防作用。

五是注重专业对口。

每名律师都有所长,政府聘任律师时要注意专业搭配,注重发挥律师的专长。例如有的律师致力于立法研究,因而在规章制度的建立上应当让其积极参与;有的律师应变能力极佳,可以让其主要服务于接待信访,解决群体性事件等方面事务;有的律师工作经历丰富,熟悉行政流程,因此在重大决策和具体行政行为前可以多向其咨询。


总之,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律师行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前景广阔,在广大律师的积极推动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将逐步完善,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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