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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的,股东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7-07 | 浏览:515次 ]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的,股东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贾伟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公司被注销后发现遗漏的债权,股东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并行使追索权?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86条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一、2010年6月13日,中冶集团华冶公司与万隆广场签订《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冶集团华冶公司承包建设万隆广场。

二、2011年1月18日,华冶集团吸收合并中冶集团华冶公司,并于同年7月31日向万隆广场发函告知:“《万隆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由我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冶公司承继,全面承继该合同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

三、2015年5月24日,万隆广场、雅威公司和刘宝福签署《确认及承诺函》,载明:“万隆广场承诺按期归还华冶集团提供的资金,雅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宝福同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四、后万隆广场工程竣工开业,辽宁华冶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被核准注销。

五、华冶集团向辽宁高院起诉请求:1. 判令万隆广场支付工程款504561199.20元;2. 雅威公司、刘宝福承担连带责任。

六、辽宁高院判决如下:万隆广场向华冶集团给付工程款168506039.33元,雅威公司、刘宝福向华冶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华冶集团和雅威公司、万隆广场、刘宝福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算,尤其不能遗漏公司的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否则,将来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时,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若原公司的股东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则存在以下风险:1. 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2. 部分法院以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股东的起诉。

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未获清偿时,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是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因在于,公司的资产系由股东投入的财产转化而来,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该权利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和表现之一。根据我们的检索和研究,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原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诉讼资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的债务人追索。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劣后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以及公司其他债权,即剩余财产分配权必须在公司一切对外债务得以了结后才能行使,不能超越前面各项债务而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3.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6. 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华冶集团诉请偿还案涉工程欠款的主体资格……从程序权利角度即辽宁华冶公司被注销后,华冶集团(100%控股股东)能否提起诉讼主张华冶辽宁公司的债权。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规定,认为辽宁华冶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故不能以股东(华冶集团)为当事人。首先,辽宁华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华冶公司对华冶集团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其次,上述立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公司(被注销之后)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辽宁华冶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辽宁华冶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1

公司注销后,对于公司遗漏的债权,部分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案例1:公建伟、杨绪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1398号】

烟台中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公建伟等六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力通管业公司已经于2014年注销,本案所涉债权属于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因力通管业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债务问题应由其股东负责处理,公建伟等六上诉人系力通管业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中建五局主张公建伟等六人主体不合格的理由是原力通管业公司大股东山东电视电缆厂未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而且力通管业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本案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司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

案例2:高月宝、高月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406号】

日照中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问题。因涉案砖厂已被注销,涉案债权属于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之规定,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上诉人以已进行注销清算否定该债权的可追索性,违反社会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故被上诉人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案例3:利川市东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莉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1133号】

重庆二中院认为,“首先,清算是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和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原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归于消灭。其次,虽然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公司的财产是在公司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通过让渡财产所有权而取得了公司股权,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并承担清算义务。当公司注销导致公司股权消灭,股东应取得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所有权。此时,若公司存在遗漏债权,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属于原公司的债权即直接由原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原公司全体股东可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原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原公司股东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原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公司股东也应当对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享有追索权。如果原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主张权利,则相当于原公司债务人免除了债务,获得了原公司财产,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张琦、张莉作为重庆市创晟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向东升公司主张债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且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东升公司上诉主张张琦、张莉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湖南旺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红广告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再40号】

长沙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盛红等人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公司依法清算结算后,在履行全部对外债务后仍剩余财产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上述财产。本案中,盛红等四人作为原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原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清算,相应的工商登记一并注销。旺坤公司作为付款义务的主体,原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对其享有债权,该债权属于原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盛红等四人作为股东有权分配。在原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丧失,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盛红等四位股东向旺坤公司主张上述债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盛红等四位股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5:广州市越秀区东山酒家、广州洪业贸易有限公司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4820号】

广东高院认为,“东山酒家于2009年1月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2009年1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由于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灭失,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分别驳回东山酒家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赖劲夫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0104民初2112号】,该院裁定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清算义务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清算法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请诉讼’的规定,指引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以清算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并没有按照指引成立清算组并以清算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故东山酒家认为其已经成立清算组并以清算法人的名义起诉,本案应当受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股东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案例6: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昆山百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唐惠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34号】

苏州中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亚东公司能否主张安易达公司注销之前的债权……虽然亚东公司提供的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显示,安易达公司在注销前将对百泰公司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亚东公司,但本案中亚东公司并未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向百泰公司主张权利,也未有证据表明安易达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向债务人百泰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此原审法院未审查亚东公司是否受让了债权,并无不当。百泰公司在2012年12月14日确认截止2012年8月6日结欠安易达公司借款及相应利息275635元,此后凯富瑞公司代为支付了10万元,在安易达公司注销之前,百泰公司并未清偿上述债务,安易达公司也未明确放弃该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因此作为安易达公司唯一股东的亚东公司对原属于安易达公司的财产权利有权进行追索。”

案例7:杨勇钦,余瑞瑶与徐华平,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7号】

重庆三中院认为,“重庆鹏利物资有限公司经清算并注销后,其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是代表该公司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重庆鹏利物资有限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对外债权等应由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享有,故杨勇钦、余瑞瑶作为重庆鹏利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本案所涉债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审理。”

裁判规则3

若公司注销前,对外享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则公司注销后,如果该债权尚未终结执行,作为承受公司权利义务的原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8:孙红重庆生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周仕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执复71号】

重庆高院认为,“生旺煤炭公司通过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明确将公司对红林煤业公司及周仕兵享有的债权转归股东孙红、阳中元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分配),该债权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涉及债权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并未执行完毕,故生旺煤炭公司于其后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对公司已经分配处理完毕的债权,均未再重复提及,符合常理。市二中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将孙红、阳中元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当依法维持,复议申请人红林煤业公司、周仕兵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转自法客帝国)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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