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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破产清算的三类主体: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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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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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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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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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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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偿、保全、执行、诉讼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为冻结状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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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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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行为请求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㈠无偿转让财产的;
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㈤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的取回权、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及破产财产的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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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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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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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㈠核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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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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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债权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先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债务人则无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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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债权的存无,管理人据此修改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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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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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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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需要确认是否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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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务人是否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未全部清偿的,要审查是否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如未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清算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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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2条确认债务人是否确实符合破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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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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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经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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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负责变价方案的实施: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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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变价方案的过程中,要确认是否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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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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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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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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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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