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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是否具有可诉性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16 | 浏览:141次 ]

一、基本案情

1996年自然人张某建成加油站并营业,加油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13年,加油站因改扩建而暂停营业。20167月,该加油站向主管部门提出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加油站扩建验收申请,并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201611月,主管部门对该加油站提交的审批资料进行了审查并颁发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207月,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就主管部门201611月对加油站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李某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二、法院认为

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方才知晓该加油站20167月提交的审批资料中有关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以及当时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当地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均无登记、备案信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伪造签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的情形,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三、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许可机关以及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对于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依法进行处理。

简而言之行政许可虽然不具有复议前置的特性但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此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先行寻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救济,要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如不服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纠纷处理在一线,及时有效低成本化解矛盾。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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