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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进行充分检索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16 | 浏览:169次 ]

一、裁判主旨

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进行充分检索

二、基本案情

202228日,某镇政府收到郭某提出的要求公开“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的申请。某镇政府在档案系统中分别以“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145.7亩合同”“某镇租赁某村土地合同”为文件题名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查询,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某镇政府于37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郭某其未制作该合同,该信息不存在。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某镇政府于20211230日向其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作为证据,其上载明:“……某村共有土地510亩……政府租赁土地145.7亩。”经法院核实,郭某申请公开的“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

三、裁判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检索义务。本案中,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镇政府租赁了某村145.7亩土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查明申请事项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某镇政府仅简单从郭某的申请中提取关键词进行检索,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检索义务,故一审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对郭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某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评析

对于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充分检索义务是审查重点。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充分履行信息检索的义务,应当保证检索范围的全面性、检索时间的准确性、检索方法的恰当性、检索主体的正确性。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未能尽到充分检索义务。

(整理:张盼)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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